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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請人
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香港全鴻電子有限公司及香港明佳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表或該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若非本國人,則應提出其護照或居留證號)。

二、提出本件質物附表(須含有完整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及補償費金額)。

三、提出本件原抵押權之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票據等。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號事件判決理由尚無從作為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經查,原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於聲證5 僅載明「領取現金補償」,惟並未載明補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元。故請提出上開補償費為90元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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