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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抗告人
帝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哲
法定代理人
黃銘源(原名:黃紹豪)

上列抗告人於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抗告人公司於民國105 年9 月15日經廢止登記,且查無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是抗告人之法定清算人依法應為詹明哲及黃銘源。抗告人於104 年12月3 日所提出之抗告狀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狀尾亦僅蓋有抗告人公司及第三人吳貴樹、陳淑麵之印文,並未有上開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核其抗告未經合法之代理。故請表明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該法定代理人並應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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