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7號抗 告 人 昌林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全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