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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3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39號

聲請人
李清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沛祺、霖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借據所示,借款金額為1,500 萬元,而本件聲請人之抵押權登記債權額比例則為12分之1 ,則聲請人得主張之債權額應為125 萬元,請具狀更正表明正確之債權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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