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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 原告
    李清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39號聲 請 人 李清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沛祺、霖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借據所示,借款金額為1,500 萬元,而本件聲請人之抵押權登記債權額比例則為12分之1 ,則聲請人得主張之債權額應為125 萬元,請具狀更正表明正確之債權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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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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