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493號聲 請 人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燦 非訟代理人 陳奎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河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王河仁、蔡侑容、鄧妤婕(原名:鄧羽軒)、王官穎即承慶起重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委任狀正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