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陳澄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委任狀正本。 三、表明本票提示日。 四、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