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聲 請 人 邱顯祥即東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