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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4號

聲請人
許進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三、本件本票之受款人未背書,形式上背書為不連續,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請釋明本票之受款人姓名究係發票人於發票時即行記載?抑係由背書人郁小明於背書時始行記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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