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959號聲 請 人 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瑤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朝元、陳仁心即富利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規定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