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9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959號
- 聲請人
- 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瑤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朝元、陳仁心即富利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規定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