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80號聲 請 人 陳泰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宜工程有限公司、王春霖、王宏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