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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60號

聲請人
中華生產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秀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藝文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藝文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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