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盧廷景
- 原告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601號聲 請 人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富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附表,附表應表明各本票之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即請求金額)、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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