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4號聲 請 人 惠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萬金 相 對 人 文山化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秦子亮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雖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47號判決在案,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惟該確定證明書業經桃院勤民周103 年度訴字第1247號函予以撤銷,此有該號函文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尚未終結確定,自與前揭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所請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