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鍾明志
- 被告林宸毅即劉家綸即愷誠企業社法人、愷誠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7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明志 相 對 人 林宸毅即劉家綸即愷誠企業社 相 對 人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宸毅即劉家綸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全字第71號准予假處分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向本院起訴,現以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912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審理在案,相對人既已於假處分後向本院起訴,則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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