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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7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76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鍾明志
相對人
林宸毅即劉家綸即愷誠企業社
相對人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宸毅即劉家綸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全字第71號准予假處分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向本院起訴,現以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912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審理在案,相對人既已於假處分後向本院起訴,則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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