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64號聲 請 人 三井住友ファイナンス&リ一ス株式会社(SumitomoMitsui Finance and Leasing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川村嘉則 代 理 人 翁焌旻律師 相 對 人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Enligh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邱連春 相 對 人 廖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執全字第三一四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所提供之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具之保證書正本,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2 年度全字第11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具之保證書正本為擔保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690 號訴訟中成立和解,和解筆錄第二項載明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揭擔保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物云云。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和解筆錄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