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57號聲 請 人 楊甡生 何志堅 楊清澂 周忠慶 吳昌儒 劉晉宏 陳冠興 謝沛諺 蔡政達 吳昌勳 楊金益 相 對 人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楊甡生、何志堅、周忠慶、吳昌儒、劉晉宏、陳冠興、謝沛諺、蔡政達、吳昌勳、楊金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楊清澂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0,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包括追加之訴及附帶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2,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判決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聲請人楊清澂前已就上開訴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104 年度司聲字第393 號裁定在案,則其復為本件聲請,自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準此,以下僅就其餘聲請人即楊甡生等10人部分為說明。 ㈡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又關於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部分,經第一審判決相對人敗訴後,相對人雖提起附帶上訴然嗣減縮聲明,故上開相對人敗訴部分於第一審判決後即先行確定,惟聲請人就該部分未有費用支出。 ㈢是依第二審判決意旨,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附表一: ┌──┬───┬───────────────────┐│ │ │ 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 ││編號│聲請人│ (單位:新臺幣) ││ │ ├────────┬──────────┤│ │ │第一審裁判費 │第二審裁判費 │├──┼───┼────────┼──────────┤│1 │楊甡生│80,200元 │120,597元 │├──┼───┼────────┼──────────┤│2 │何志堅│48,223元 │76,641元 │├──┼───┼────────┼──────────┤│3 │周忠慶│32,680元 │49,762元 │├──┼───┼────────┼──────────┤│4 │吳昌儒│29,611元 │44,862元 │├──┼───┼────────┼──────────┤│5 │劉晉宏│26,146元 │38,773元 │├──┼───┼────────┼──────────┤│6 │陳冠興│20,404元 │31,348元 │├──┼───┼────────┼──────────┤│7 │謝沛諺│15,355元 │22,438元 │├──┼───┼────────┼──────────┤│8 │蔡政達│16,345元 │24,220元 │├──┼───┼────────┼──────────┤│9 │吳昌勳│17,434元 │26,002元 │├──┼───┼────────┼──────────┤│10 │楊金益│16,939元 │25,557元 │└──┴───┴────────┴──────────┘附表二: ┌──┬───┬──────────────────────────────────┐ │ │ │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編號│聲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二審訴訟費用 │總計 │ │ │ │(計算式:附表一「第一審裁判│(計算式:附表一「第二審裁判│ │ │ │ │費」欄所示金額×10%) │費」欄所示金額×12%) │ │ ├──┼───┼──────────────┼──────────────┼────┤ │1 │楊甡生│8,020元 │14,472元 │22,492元│ ├──┼───┼──────────────┼──────────────┼────┤ │2 │何志堅│4,822元 │9,197元 │14,019元│ ├──┼───┼──────────────┼──────────────┼────┤ │3 │周忠慶│3,268元 │5,971元 │9,239元 │ ├──┼───┼──────────────┼──────────────┼────┤ │4 │吳昌儒│2,961元 │5,383元 │8,344元 │ ├──┼───┼──────────────┼──────────────┼────┤ │5 │劉晉宏│2,615元 │4,653元 │7,268元 │ ├──┼───┼──────────────┼──────────────┼────┤ │6 │陳冠興│2,040元 │3,762元 │5,802元 │ ├──┼───┼──────────────┼──────────────┼────┤ │7 │謝沛諺│1,536元 │2,693元 │4,229元 │ ├──┼───┼──────────────┼──────────────┼────┤ │8 │蔡政達│1,635元 │2,906元 │4,541元 │ ├──┼───┼──────────────┼──────────────┼────┤ │9 │吳昌勳│1,743元 │3,120元 │4,863元 │ ├──┼───┼──────────────┼──────────────┼────┤ │10 │楊金益│1,694元 │3,067元 │4,76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