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2號

原告
燊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招榮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被告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金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