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優佳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5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