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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優佳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5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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