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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告
茂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雄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被告
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餘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而兩造間就系爭承攬關係,業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之工程契約第25條第3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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