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5號
- 原告
- 昱廣佳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廣
- 被告
- 誠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麗真
上列原告公司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 萬8886元,應繳裁判費3 萬60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101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