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號
- 原告
- 進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三賜
- 被告
- 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吉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1 份附卷可稽,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