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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號

原告
進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賜
被告
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吉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1 份附卷可稽,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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