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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號

原告
林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益
被告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7,119 元,應繳裁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219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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