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 原告
- 綵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鳳
- 被告
- 彭泰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00,000元,應繳裁判費6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