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號
- 原告
- 錚鑫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堅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