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號原 告 錚鑫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堅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