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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封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泉

上列上訴人與信益建築無限公司因104 年建字第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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