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3號
- 原告
- 優佳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榛
- 被告
-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麗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2,341 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