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3號原 告 優佳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榛 被 告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1,588 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 月2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