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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勝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6萬5,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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