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7號
- 原告
- 鑫禾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兆軒
- 被告
- 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膺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本件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上記載依據工程款支票為請求,其訴訟標的究係依據「承攬契約」抑或「票據」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尚有未明,應予補正,倘係依據承攬契約而為請求,並請說明係承攬契約成立之時間、係何時、何地之工程、工程內容為何、工程款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開工、完工之時點等據以特定原因事實,並檢附兩造間之承攬契約等相關證明資料。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