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9號
- 原告
-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志雄
- 被告
- 億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孟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3,7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1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