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4號
- 原告
- 鋒錡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柳燕
- 訴訟代理人
- 陳葦誠
- 被告
- 李勝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分別定有明文。茲原告起訴狀未依首揭規定之書狀程式記載被告
之住(居)所,自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且使本院無從將起訴
狀送達被告,遑論被告能為答辯及遵期到庭,爰命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之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