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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4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4號

原告
鋒錡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柳燕
訴訟代理人
陳葦誠
被告
李勝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分別定有明文。茲原告起訴狀未依首揭規定之書狀程式記載被告

之住(居)所,自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且使本院無從將起訴

狀送達被告,遑論被告能為答辯及遵期到庭,爰命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之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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