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4號
- 原告
- 鋒錡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柳燕
- 訴訟代理人
- 陳葦誠
- 被告
- 李勝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應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該裁定已於104 年9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項,致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