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0號
- 原告
- 張烈源
- 被告
- 莊淑珍(即楊梅小阿姨大湯圓小吃店)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