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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0號

原告
張烈源
被告
莊淑珍(即楊梅小阿姨大湯圓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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