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5號
- 原告
- 振業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葉雪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瑞
- 被告
- 宏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安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理由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45,713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將起訴聲明變更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85,46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原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