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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蕭明秀
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蕭明秀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5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雖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調字第127號進行債務清理調解程序,惟因聲請人與債權人間無法達成債務協商合意而調解不成立後,續為本件更生之審理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置調解程序而不成立,業如前述,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已踐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協商前置程序。又於本院前開調解程序時,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請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彙整各債權人所陳報之債權金額,總計聲請人目前負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17萬6507元(各細項債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復若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提供分180 期之還款方案,連同其他已同意之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未表示意見之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均比照前開還款方案辦理者,依此聲請人每月約需還款金額為3萬4314元(6,176,507180=34,3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堪先予認定。

四、其次,據聲請人陳稱目前任職臺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停車場收費員工作,每月收入未扣除勞健保為2萬1500元(或2萬1615 元),年終一個月,平均每月為1792元,並提出102年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見調解卷第16頁、第18頁至第22頁及本院卷第8 頁至第14頁),核與聲請人前述之數額相近,應可認定。復據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共需1萬4591 元(含伙食費6000元、水電費434元、網路費459元、勞健保費761元、個人電話費599元、房屋租金4400元、家庭雜支費500元、電視費265元、交通費及車輛維修費1000元、機車強制責任保險及燃料使用費138 元、家用電話費35元),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水費收據、電費收據、有線電視收據、電信服務費收據、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強制機車責任保險費收據、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房租匯款帳戶明細為憑(見調解卷第17頁、第27頁至第42頁及本院卷第16頁、第17頁),而按一名成年人每人每月所必需之生活費用,雖無一定標準,然此不惟可參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4 年度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萬2821 元為標準,本院認縱以該數額作為聲請人目前必要之生活費用之參考,則以聲請人之前開收入扣除每月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僅剩餘1萬0471元(或1萬0586元)(計算式:23,292-12,821=10,471;或23,407-12,821=10,586)可資清償債務,然仍無足履行上開協商還款金額,而難期雙方成立前置協商,足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五、此外,本件另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5年1月29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所在卷頁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76萬7129元 │調解卷第143頁 │
│      │股份有限公司    │            │背面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花旗(台灣)商業│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47萬8956元  │調字卷第134頁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231萬4884元 │調字卷第124頁 │
│      │有限公司        │            │              │
├───┼────────┼──────┼───────┤
│  1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61萬5538元  │調字卷第77頁  │
│      │公司            │            │              │
├───┴────────┼──────┴───────┤
│   合                計 │617萬650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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