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王淳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以一○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十七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十三個月(此次准予延期十三個月,加計本院一○二年度消債聲字第二十九號裁定准予延長之六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一年七個月,即自民國一○二年十月起至民國一○三年三月止,復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起至民國一○五年十二月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六年一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36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嗣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並經准予延長履行期限6 個月。今債務人復主張伊於104 年12月2 日非自願性離職,並提出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離職證明書影本為證,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確實自上開期日後即自該公司退保,至今亦無再加保他公司之記錄。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