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麒麟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張吳淑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聲請人提起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應陳報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之金額。查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5,612 元(依聲請人提出之100 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聲請人應依期限補繳。
㈡提出麒麟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麒麟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資料。
㈢提出麒麟公司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確實存在之等證明文件,並陳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以供本院另行發函調查。
㈣提出麒麟公司前5 年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並請說明目前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種類。
㈤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債務人清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聲請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註明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並檢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並載明無債務人)。
㈥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 個月之部分)及普通債權人,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債權名稱、性質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等內容,並檢附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㈦釋明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麒麟公司之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機器設備、辦公設備、電腦通訊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及商品存貨之財產價值及估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