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號
- 原告
- 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碧娥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被告
-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傳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