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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3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告
張育銘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告
夏雅惠即紙上城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7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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