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邱裕棋 被 告 民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為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則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瓊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