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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告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被告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954,179.66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清償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據原告民國104 年4 月1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即期現金賣出匯率為31.44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1,317元(計算式:954,179.66×31.442=30,001,3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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