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2號
- 原告
-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澄芳
- 被告
-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954,179.66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清償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據原告民國104 年4 月1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即期現金賣出匯率為31.44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1,317元(計算式:954,179.66×31.442=30,001,3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