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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陳銘智

  • 原告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被   告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954,179.66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清償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據原告民國104 年4 月1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即期現金賣出匯率為31.44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1,317元(計算式:954,179.66×31.442=30,001,31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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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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