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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告
張玫
被告
國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有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路000 號9 樓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據原告提出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所載,系爭建物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461,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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