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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0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告
千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吉永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被告
富國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訴請撤銷富國天廈社區民國104 年1 月30日第二十四屆(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二之動議提案之決議,備位聲明則為確認前揭會議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前開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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