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8號
- 原告
- 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進連
- 被告
- 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得增加之分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7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