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黃瓊儀即潤宏工程行 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被 告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淑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91,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