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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1號

返還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告
古祐安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告
黃雪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榮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0萬股,備位訴之聲明則係請求被告返還出資金額新臺幣( 下同) 600 萬元,其先、備位聲明為選擇之關係,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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