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號
- 原告
-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金水
- 被告
- 禾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賢
- 被告
- 長生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億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5,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