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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告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水
被告
禾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賢
被告
長生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億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5,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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