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陳凱民、林英麟
- 原告陳藍瑞
- 被告宏泰高分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王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0號原 告 陳藍瑞 陳緯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凱民 許昱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朝宗 被 告 宏泰高分子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英麟 被 告 王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2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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