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范秋芬
- 原告詹金枝、黃巧君
- 被告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3號原 告 詹金枝 訴訟代理人 施宗輝 原 告 黃巧君 陳金漢 袁媛 朱志剛 被 告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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