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7號
- 原告
- 黃勤和
- 被告
- 樺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所召集之104 年度股東常會所作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之決議不成立且無效。㈡備位聲明:被告於104 年5 月5 日所召集之104 年度股東常會所作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之決議,應予撤銷。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其間具有選擇情形,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各該訴訟標的之價額均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